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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及收入确认的问题

1、Q: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A: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Q: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是否可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A:不可以。
 
3、Q:如何确定利息收入的时间点?
    A: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Q:如何确定捐赠收入的时间?
    A: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Q: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是收到货款或索取货款凭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Q: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那些收入?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规定,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应当包含: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7、Q:关于租金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是按照实际收到租金的时确认收入呢?
     A: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8、Q: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A: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但不应包括企业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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