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缴费单位伪造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 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Q: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怎么办?
A: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 Q: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如何处置?
A: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4、 Q: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A: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5、 Q: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A: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