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下载中心常见问题联系我们启源论坛

    快速通道

中国商务服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服务范围 >> 中国商务服务
 
有关养老保险的问题

1、 Q: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A: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2、 Q: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哪些构成?
       A: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3、 Q: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用于支付哪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A: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2.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4、 Q: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A: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5、 Q: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应按照什么标准领取养老金?
       A: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暂无数据!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