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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法修改及债权人的问题

1.   Q: 请问公司法修改后是否不再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罪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A: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据此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2.   Q: 请问公司法修改后哪些行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A: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包括: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3.   Q: 请问在公司法修改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A: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4.   Q: 请问公司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A: 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Q: 请问公司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A: 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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