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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鉴定的问题

1、Q: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可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A: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Q: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怎么办?
     A: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Q: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A: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Q:职工在那种情况下,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Q:职工治疗工伤应在什么哪里就医有规定吗?
      A: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6、Q:治疗工伤所需的哪些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Q: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单位应给予哪些补助吗?
     A: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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