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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

1、 Q: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具体包括?
      A:工资薪金支出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工资、以及与职工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
 
2、  Q: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教育经费超支的,是否可结转下年?
       A:2.5%,超支部分可结转下年,用以后年份未用完的限度扣除。
 
3、  Q: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超过的部分是否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是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Q: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是否可据实扣除?
      A:可据实扣除。
 
5、 Q: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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