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企业因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且实行统一核算,与银行签订了协议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由总机构开票给购货方,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
A: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票的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2、 Q:某企业为生产企业购入原料后因改制发生停产,外购材料未能使用,今评估价低于原始购入价,减值部分对应的进项税 需要转出?
A: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发生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格降低,不属于增值税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转出进项税。
3、 Q:商品低于进价销售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A:不需要,但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商品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重新核定销售额。
4、 Q:某企业为热电公司,主营蒸汽供热和火力发电,蒸汽供热一部分用于居民采暖,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A:应当分别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5、 Q:生产企业为确保经销商售后服务质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在质保期内无客户投诉会退还,否则不予退还,是否需要缴税?
A: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额包含货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返还利润、补贴等,题述如经销商质保期内受到投诉,视为违约行为,其预缴保证金将由生产企业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