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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产损失扣除的问题

1、Q: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哪些?
    A:可分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Q: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哪些?
    A: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在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及金融衍生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3、Q: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有什么规定?(现金、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A: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回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损失;2)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者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4、 Q:企业新产品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A: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5、Q: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吗?
    A: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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