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而从事相关的经营行为,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就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还能给予行政处罚吗?
A: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 Q: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A: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3、 Q: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扣押的期限有规定吗?
A: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4、 Q: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扣押的期限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A: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5、 Q: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扣押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A: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如果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6、Q:对于无照经营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有哪些?
A: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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