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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股东处理的问题

1.   Q: 请问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股权转让前的一人公司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Q: 请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仍要履行?
      A: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依此规定,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实时缴纳。
 
3.   Q: 请问公司是否可以对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作出限制?
      A: 可以。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Q: 请问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
      A: 可以。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Q: 请问股东未足额缴纳或部分抽逃出资,公司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吗?
      A: 不可以。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解除股东资格仅限于瑕疵出资中的完全未出资或完全抽逃出资的行为,而不适用于未足额缴纳或部分抽逃出资以及其他瑕疵出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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