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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1.   Q: 请问如果3年期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根据员工表现延长该试用期?
      A: 不可以。虽然3年期的劳动合同最长可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对已约定的试用期的延长,有可能被认为是对试用期的再次约定,从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延长的试用期期限未超过法定上限,也不会被视为是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的变更。
 
2.   Q: 请问用人单位因经济萧条、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决定减员时是否可以主张适用“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A: 根据相关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公司因经济萧条、订单下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而做出减员决定仍然是公司的自主商业决定,并非受到客观情况所限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将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Q: 请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何后果?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   Q: 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    Q: 请问劳动者的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正好是六个月,经济补偿金按半个月还是一个月计算?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所以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应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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