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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管理层的设置问题

1.        Q: 请问什么样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A: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        Q: 请问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A: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到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        Q: 请问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取决于下列三项条件:1.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产生的责任,如果不是由于执行公司职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其他的民事责任;2.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行为人造成的,并且是要由其承担的,它与经营中的风险产生的责任要加以区别,正常的经营风险一般不作为个人责任追究;3.是要有后果,就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4.        Q: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有哪些法定职权?


A: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        Q: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如何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公司必须设立的机构。但是由于公司的规模大小不一,也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或者只设一名监事,具体为:(1)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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