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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作废注销的问题

1、Q:遣送外国人出境有哪个机构负责实施?
    A: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2、Q: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Q:外国人在哪些情形下,其所持签证可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1.       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2.       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3.       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4.       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4、Q:签发机关对签证依法宣布作废的形式有哪些?
    A: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5、Q:外国人所持签证在哪些情形下,可由公安机关注销?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1.       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2.       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3.       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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