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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问题

1、  Q: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是否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A:不包括。
 
2、  Q: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A:是的,董事会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3、  Q:中外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企业中的董事会人数最少是几人?
       A:不少于3人。
 
4、  Q: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是几年?
       A:4年。
 
5、Q: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是不超过几年?
     A:3年。
 
6、Q:哪些行业中外合营企业必须规定合营期限?
    A:(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7、Q: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几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A:6个月内。
 
8、Q:合营企业合法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A:(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9、Q:中外合营与合作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区别是什么?
     A:(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10、Q:中外合营与合作企业在组织机构上区别是什么?
       A:组织机构上的区别为: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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