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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问题

1、Q:中外合营与合作企业在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上区别是什么?
      A:(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Q:中外合营与合作企业在董事的任期不同上区别是什么?
    A: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
 
3、Q:中外合营与合作企业在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上区别是什么?
      A:(1)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4、Q:中外合营与合作企业在投资回报上区别是什么?
     A:(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5、Q:中外合营与合作企业在投资回报上区别是什么?
A:(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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