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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处置的问题

1.   Q: 请问当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A: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姓名或名称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一般情况下当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除非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2.    Q: 请问股权受让未及时登记又被原股东转让,第二次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A: 第三人凭借对既有登记内容的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股东(即原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股东对股权的处分,未登记记名的受让股东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当受让股东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原股东已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权属已归于受让股东,则未登记记名的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原股东向该第三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3.   Q: 请问公司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股东能否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拒绝赔偿?
      A: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是不能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赔偿的。如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名义股东以其并非实际出资人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会采纳。
 
4.   Q: 请问投资者能否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A: 可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投资人可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5.    Q: 请问以股权出资需符合什么条件?
       A: 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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