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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

1.    Q: 请问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哪些?
       A: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Q: 请问如何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A: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    Q: 请问什么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组织清算?
       A: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4.   Q: 请问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组织清算?
      A: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而公司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5.   Q: 请问公司未及时清算股东会有什么责任?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其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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