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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竞业限制的问题

1.    Q: 请问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经济补偿条款并非竞业限制的生效要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并不必然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劳动者不能单纯以“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而主张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2.    Q: 请问竞业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义务后可否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A: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Q: 请问竞业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否解除合同?
      A: 可以。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未实际支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的,此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4.   Q: 请问劳动者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后是否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Q: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A: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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