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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全众筹的问题

1.   Q: 请问现在是否可以在广东设立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
       A: 根据《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广东省自2015年7月起正式启动股权众筹试点工作,由各市组织发动平台试点申报,8月15日前将试点方案报送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8月底前确定首批试点并报广东省金融办备案。
 
2.    Q: 请问股权众筹平台有何限制?
       A: 根据《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平台应当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向不特定物件发行证券或向特定物件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2)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3)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4)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5)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6)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7)兼营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8)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9)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Q: 请问股权众筹平台有哪些运营模式?
      A: 根据《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鼓励开展的运营模式包括:(1)科技众筹模式;(2)纯互联网运营模式;(3)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模式;(4)互联网众筹交易中心模式;(5)专注新三板股权投资模式;(6)依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众筹综合服务模式;(7)与公益众筹相结合模式;(8)综合金融服务模式;(9)其他创新模式。
 
4.   Q: 请问股权众筹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A: 在现有法律体制下,股权众筹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可能会被界定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   Q: 请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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