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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商投资者在广东自贸区设立娱乐场所的问题

1.    Q: 请问港澳投资者在广东是否可以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A: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等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广东自贸区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2.    Q: 请问港澳投资者在广东是否可以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A: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等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广东自贸区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3.   Q: 请问请问港澳投资者在广东是否可以设立独资演出场所经营机构?
      A: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等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广东自贸区设立独资演出场所经营机构。
 
4.   Q: 请问在自贸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是否要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A: 根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在自贸区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5.   Q: 请问在自贸区设立外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要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A: 根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在自贸区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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