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之纳税义务人,因其种类,分别列示如下: 1、 买卖契税,应由买受人申报纳税。 2、 典权契税,应由典权人申报纳税。 3、 交换契税,应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报纳税。交换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应依买卖契税税率课征。 4、 赠与契税,应由受赠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 5、 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移转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以外之归属权利人时,应由归属权利人估价立契,依规定之期限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6、 分割契税,应由分割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 7、 占有契税,应由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之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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