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税是买卖双方交易人于契约到期前或到期时以现金结算差价者,各按结算之市场价格,依下列规定课征:
1、 股价类期货契约:按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课征10万分之2(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2、 利率类期货契约: (1) 30天期商业本票利率期货契约,按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课征百万分之0.125。 (2) 中华民国10年期政府债券期货契约:按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课征百万分之1.25。
3、 选择权契约或期货选择权契约:按每次交易之权利金金额课征千分之1。 4、 其他期货交易契约:如黄金期货交易契约按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课征百万分之2.5。
期货交易税不论买进或平仓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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