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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期货交易税赋简介

台湾期货交易税赋简介


一、课税范围
  凡在台湾境内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应征收期货交易税。

二、纳税义务人
 

期货交易税系向买卖双方交易人课征,由期货商代征之。



三、 课税方式
 

期货交易税是买卖双方交易人于契约到期前或到期时以现金结算差价者,各按结算之市场价格,依下列规定课征:

1、 股价类期货契约:按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课征10万分之2(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2、 利率类期货契约:
       (1) 30天期商业本票利率期货契约,按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课征百万分之0.125。   
       (2) 中华民国10年期政府债券期货契约:按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课征百万分之1.25。

3、 选择权契约或期货选择权契约:按每次交易之权利金金额课征千分之1。


4、 其他期货交易契约:如黄金期货交易契约按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课征百万分之2.5。

期货交易税不论买进或平仓皆收取。




期货交易税税率列表

期货契约类别


核定征收税率


股价类期货契约


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之十万分之2


利率类期货契约


30天期商业本票利率期货: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之百万分之0.125


10年期政府债券期货: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之百万分之1.25


选择权契约或期货选择权契约


每次交易之权利金金额之千分之1


其他期货交易契约


黄金期货:每次交易之契约金额之百万分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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