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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规定之各种凭证,在台湾境内书立者,均应依该法纳印花税。若该文件经多国多方签立,但只要其中有一签约国是在台湾境内签立,即应依法课征印花税。印花税以下列凭证为课征范围:
1、
| 承揽契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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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据;如承包各种工程契约、承印印刷品契约及代理加工契据等属之。 |
2、
| 银钱收据 |
| 指收到银钱所立之单据、簿、折。凡收受或代收银钱收据、收款回执、解款条、取租簿、取租折及付款簿等属之。但兼具营业发票性质之银钱收据及兼具银钱收据性质之营业发票不包括在内。 |
3、
| 买卖动产契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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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买卖动产所立之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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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 |
| 指设定典权及买卖、交换、赠与、分割不动产所立凭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物权登记之契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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