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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债务的问题

 
 
1.    Q: 请问公司分立应如何承担债务?
       A: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2.    Q: 请问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时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A: 是的。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Q: 请问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值,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A: 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   Q: 请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A: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Q: 请问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需承担什么责任?
       A: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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