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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转让的问题

1.    Q: 请问股权转让当事人是否可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A: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生效条件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   Q: 请问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否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A: 根据相关规定,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Q: 请问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
      A: 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Q: 请问未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A: 根据相关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5.   Q: 请问未出资、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股东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A: 根据相关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瑕疵出资事实的,受让人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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