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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1.    Q: 请问一人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
       A: 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于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了法人资格滥用推定的态度,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推定一人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Q: 请问债权人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何举证责任?
       A: 债权人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完成以下举证责任:(1)股东的确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司逃避债务;(2)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害;(3)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Q: 请问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A: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    Q: 请问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A: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5.    Q: 请问公司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应如何处理?
       A: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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