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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女职工孕期禁忌及生育保险的问题

1、Q: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A: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2、Q: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让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会面临什么处罚?
     A: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让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Q: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克扣吗?
    A: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4、Q: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生育保险的总基数如何确定?
     A: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5、Q:缴纳生育保险费时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A: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6、Q: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的,应承担什么后果?
     A:《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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