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对夫妻可生育多少子女? A: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Q:哪些情形下,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8.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3、Q:依照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吗? A: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4、Q: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会面临什么处罚? A: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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