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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减资清算的问题

1、Q: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造成公司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如果有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是否可以向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可以。
 
2、Q: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是够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可以。
 
3、Q:股份公司减资时,是否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A:是的。
 
4、Q:公司减资时应自作出减少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多少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A: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
 
14、Q: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多少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A:60日内在报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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