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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人劳动合同的问题

1.    Q: 请问劳动合同可以仅由公司保管吗?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2.   Q: 请问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   Q: 请问劳动合同其中一个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   Q: 请问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   Q: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限定劳动者在单位的服务期限?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劳动者在单位的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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