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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东出资的问题

1.   Q: 请问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
      A: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   Q: 请问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有何特殊要求?
      A: 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Q: 请问股东虚假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A: 股东如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需要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未缴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应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虚假出资行为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4.   Q: 请问股东出资瑕疵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A: 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并举出对瑕疵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的,股东对不存在瑕疵出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   Q: 请问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何区别?
      A: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均属于瑕疵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款全部或者部分抽回,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市场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但根据出资款的来源、抽逃的时间等足以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意图的视为虚假出资。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分配利润,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违法分配的利润视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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