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请问股东不能用以出资的财产性权益有哪些?
A: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出资。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 Q: 请问股东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财产已交付但未办理相关转让、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
A: 股东以其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 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船舶、车辆、知识产权等财产作价,未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权属转让手续的,应当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有关权属转让手续的除外。上述财产补办了权属转让手续,且在此之前财产已经交付公司实际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
3. Q: 请问股东出资瑕疵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A: 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出资,并赔偿损失。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4. Q: 请问股东瑕疵出资,其他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A: 股东抽逃出资的,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虚假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承担责任后,可向瑕疵出资的股东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5. Q: 请问股东瑕疵出资时,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A: 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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