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规划面积3.71209平方公里,全部区域都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2008年10月18日由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
根据《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前海湾保税港区的主要功能是“开展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等服务业务,并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业务”。
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则定位为“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通行的规则,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加强深港合作,探索建设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制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由贸易港区”。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 国外货物入保税港区保税;
(二) 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三) 国内货物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保税港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四) 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 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保税港区内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 注册在保税港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 注册在保税港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八) 保税港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百分之八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 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内的金融、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适用于保税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