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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深前海 [2013 ] 11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3年8月13日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深前海〔2012〕151号,以下简称《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为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的责任单位。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应符合《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申请年度在前海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省级政府、深圳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在前海注册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或技术类人才;
 
(三)在前海注册的其他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
 
(四)拥有国际认可执业资格或国内急需的发明专利的人才。
 
不具备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条件,但确属前海发展紧缺的境外人才,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技术资历、专业能力或工作成就的,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认定。
 
第四条 符合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可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通过所在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进行上一年度人才认定申报。
 
第五条 申请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人才认定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函及本单位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审核汇总表;
 
(二)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劳动合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审核表;
 
(四)其他有助于认定申请人人才身份、资质、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 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前海管理局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前海管理局审核后,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提交市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深圳国税局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市前海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前海管理局向市财政委、申请单位分别出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意见,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人或者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3年内申请人才认定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6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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