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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停业登记的问题

1、Q:申请停业、复业受理机关为何?
     A:为便利公司申请停复业登记事宜,如其停业系向县市政府或国税局核备停业者,不需重复再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停复业登记。


2、Q:停业之申请期限为何?
     A:可在停业前后15日内申请,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申请书需载明停业之起迄年月日。


3、Q: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改名,办理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缴纳规费?
     A: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姓名变更,为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依法缴纳相关规费。


4、Q:公司法人股东得否推派代表人担任董事、监察人?
     A:可以,法人股东得指派代表人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代表人并得依其职务关系,随时改派补足原任期。又代表人有数人时,得分别当选,但不得同时当选或担任董事及监察人。但公司之股东如仅为一法人股东时,由法人股东径行指派之,尚不发生股东会选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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