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失业人员应当在什么时间开始办理失业登记?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Q: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A: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3、Q: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如何计算?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Q: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5、Q: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会转移吗?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6、Q: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Q: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有无其他补助?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1.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