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下载中心常见问题联系我们启源论坛

    快速通道

中国商务服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服务范围 >> 中国商务服务
 
有关失业保险的问题

1、Q: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2、Q: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吗?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Q: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Q:按照规定农转非的劳动力,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A: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规定农转非的劳动力,初次失业后,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不执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农转非劳动力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5、Q: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会有什么影响?
    A: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Q:未按照规定时间(60日)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还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A:未按照规定时间(60日)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予以保留。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从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Q:达到国际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A:达到国际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8、Q: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A: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其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再次就业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暂无数据!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