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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

1、  Q: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A: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2、  Q:对纳税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多少的?
       A: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50%政策。
 
3、  Q:纳税人销售自产《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A:应同时符合的条件如下:
1.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4、  Q: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不得享受。
 
5、Q: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多长时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Q:房产税的纳税人是?
    A: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7、Q:房产税征收范围?
    A: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8、Q: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税率分别为?
    A: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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