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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产税及金融企业的问题

1、Q:房产免房产税的有哪些?
    A:房产免房产税的有: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Q: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多少计算缴纳?
    A: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3、Q: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A: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Q: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文件?
    A: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5、Q: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有什么要求?
    A:“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6、Q:“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的是?
    A: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7、Q:投资企业减少或撤回投资,其取回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A: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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