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小区内共有商铺对外出租,由谁缴纳房产税,具体如何计算?
A: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或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依照租金12%计征房产税。
2、Q:地价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A: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Q:免租期内如何缴纳房产税?
A:租赁协议约定由免租期的,免租期内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Q:经营观光农业单位如何缴纳城镇土地税?
A: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Q: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A: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Q: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投资企业的被投资企业计税基础分别怎么确认?
A: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7、Q:企业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应纳税额怎么调整?
A: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