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财税【2014】116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适用于哪些企业?
A: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2、Q: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是否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A:此种情况下,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Q: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进行账务处理的,需要同时报送什么资料?
A: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4、Q: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的是否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A: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Q: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怎么扣除?
A: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6、Q: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比例是多少?
A: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Q: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劳务费用?
A: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劳务费用有:
1. 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 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 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 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 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 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