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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又扩大了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受益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都有哪些呢?
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这个优惠政策要不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案是完全不需要,因为税务局在考虑到实施该项优惠措施的同时已经相应调整了网上纳税申报表,就此,各纳税人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但是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仍旧需要执行。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怎样才能真正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税务局按照 “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税务机关通过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每年1季度预缴时,没有上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也就是说,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而且,比较灵活的是,就算纳税人是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同时,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由于其本年度没有小微企业相应的判断指标,纳税人预缴时,由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税务局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如果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不符合了怎么办?
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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