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相关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Preferential Policies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享受优惠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
法规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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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
财税[2009]1号
财税[2011]4号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
财税[2011]117号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
财税
[2014]34号 |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
财税 [2015]34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
财税 [2015]99号 |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增值税及营业税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
● 财税[2013]52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税[2015]71号/财税[2015]96号
(2)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 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14]122号
(3)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