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 若想以台湾公司名义对外投资,在多少投资额以上须向投审会报备及相关规定如何?
A: 以台湾公司名义对外投资,若投资金额未达新台币15亿元,得于投资后半年内向投审会报备;投资金额在新台币15亿元以上者,则须事先申报。
2、Q: 请问设立国外连络处是否须向投审会报备?
A: 设立国外连络处无须向投审会报备。
3、Q: 在大陆地区投资个案累计100万美元以下得采事后申报之适用标准?
A:投资人「个案」累计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者,得以申报方式为之,并应于投资实行后6个月内向投审会申报。上述「个案」累计投资金额,系指国内所有投资人合计对「大陆地区同一投资事业」之累计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下者。 如国内所有投资人合计对「大陆地区同一投资事业」之累计投资金额已超过100万美元,则应事先申请投资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