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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利事业最低税负的问题

Q1:最低税负制的实施对象为何?
A1:最低税负制的实施对象包括营利事业及个人,但对于未适用租税优惠、或
所缴纳之一般所得税额已较最低税负为高者,不在课征之列,并不是全体
国民或所有企业都适用。
 
Q2:那些营利事业不必缴纳最低税负?
A2:(1)未享受租税减免者。
    (2)享受租税减免但所缴纳之一般所得税额已较基本税额为高者。
    (3)规模较小者(如独资、合伙组织、不对外营业之消费合作社)。
    (4)获利较低者(如基本所得额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下者、清算申报或破产宣
      告者)。
    (5)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
    (6)各级政府之公有事业。
    (7)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
      人之营利事业。
 
Q3:如何申报缴纳最低税负?
A3: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营利事业,应于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同办理基
本税额之申报缴纳。
 
Q4:什么是基本税额?
A4:基本税额就是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的最低税负,为基本所得额减除扣除额
后,乘上税率的金额。
基本税额=(基本所得额-扣除额)×税率
 
Q5:营利事业最低税负的税率为何?扣除额为多少?
A5:(1)营利事业最低税负的征收率为12%。
    (2)营利事业计算基本税额(最低税负)时,可自基本所得额中扣除新台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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