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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问题

1、Q: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代表处,由证监会颁发批准证书,有效驻在期限为6年。
 
2、Q: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可以签订协议吗?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定可能给代表处或所代表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3、Q: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可以兼职吗?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管理机构或地区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兼职。
 
4、Q: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必须常驻境内吗?
    A: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处主持日常工作,离境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Q: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展期应在什么时间前提交申请?
    A:应当在代表处有效驻在期期满前2个月提交由其外国证券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和由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的该代表处近3年的工作报告。
 
6、Q: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可展期多长时间?
    A:经审核批准后,代表处展期6年。
 
7、Q: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升格为总代表处的,原代表处如何处置?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代表处升格为总代表处的,原代表处自行撤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8、Q:总代表处名称应当按什么顺序组成?
    A:总代表处名称应当按下列顺序组成:“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驻中国总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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