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能否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内可以。
2、Q: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A:申报时符合条件自行适用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3、Q:转让国债,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A: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4、Q:国债转让收益是否征税?
A:应作为转让财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Q:股息、红利免税指的是?
A: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6、Q:非营利组织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是否征税?
A:免税。
7、Q:计入管理费用的税费有哪些? A: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