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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国证券类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问题

 1、  Q:外国证券类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代表处,应承担什么责任?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代表处,由证监会予以取缔;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Q: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在其他机构兼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首席代表在其他机构兼职或未经备案擅自离境1个月以上的,证监会有权要求其外国证券类机构更换首席代表。
 
3、  Q: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从事盈利性活动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盈利性活动的,证监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撤销代表处的处罚。
 
4、  Q: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由证监会限期补报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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