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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及财产转移的问题

1、Q: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需不需要经所在地外管局审核?
    A: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改由银行审核办理。
 
2、Q:国家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有限制吗?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
 
3、Q: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有有效使用期限制吗?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
 
4、Q:目前,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还需不需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
 
5、Q:移民财产转移必须可一次性汇出吗?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6、Q: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汇出吗?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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