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项目或范围为何? A: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以下列项目为限: (一)商务访问。(二)商务考察。 (三)商务会议。 (四)演讲。 (五)商务研习--含受训。 (六)为邀请单位提供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服务活动。 (七)参加商展。 (八)参观商展。
2、 Q: 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邀请单位之资格条件限制为何? A: 邀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始得提出申请: (一)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公司 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 (二)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营运资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三)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受采购实绩限制。 (四)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或营运资金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之新设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分公司。 (五)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区事业。"
3、Q: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其停留期间限制如何 A: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其停留期间规定如下: (一)从事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参加商展及参观商展者, 其停留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二)从事商务研习或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
4、Q: 大陆地区人民应具备何种资格?始得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A: 大陆地区人民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始得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一)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 (二)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
5、Q: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停留期间届满,如因实际业务需要,可否申请延期在台停留? A: 依现行「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大陆人士停留期满并无得申请展延之规定,是以大陆人士停留期间届满,应即离境不可申请延期停留;惟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届满时,遇有疾病、灾变或其他特殊事故情形者,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入出境管理局)申请延期,延期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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